事故报告及处理结案制度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如下制度:一事故报告1
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
单位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发生火灾应立即打119报警,并报告以上部门
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社会保险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报告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造成伤亡人数及估计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报告的情况二事故调查1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是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成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调查中,公司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应如是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调查,不得阻碍或干涉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第1页共19页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三事故处理1
事故调查组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与市安监局联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手续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