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XX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
鼓励非国有、非集体所有的产权进入产交所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省体改办是本省产权交易的主管部门,并对产交所进行监督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产交所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第八条产交所实行会员制,其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
产交所会员分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经纪会员须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产交所可以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经纪会员为产权交易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条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非产交所的会员进入产交所交易实行代理制,应当委托产交所的经纪会员进行产权交易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非产交所的会员可以直接向产交所申第1页共4页请进行产权交易:(一)需要履行交易手续的划转产权;(二)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委托代理的特殊产权;(三)无经纪会员接受委托代理的产权
第十二条在同一产权交易中,经纪会员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除外
第十三条出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在作出出让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按规定报经相应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