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党委、政府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对以下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各社区主要负责人;(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镇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约谈的组织约谈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
约谈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及监察室、安监所、工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委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并派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必要时请新闻媒体报道
第五条约谈条件(一)各社区、镇直部门单位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2
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3
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第1页共5页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4
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5
辖区或分管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6
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上级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7
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8
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