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全文5篇]第一篇: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各科室: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各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纠纷后,应立即报告医患关系办和医政科,医院应于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经过;(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六)患方的要求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三、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第1页共7页(调解)解决后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四)医院整改措施
四、各科室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院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二篇: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一、我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暂设在医务科,由兼职人员组成,负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