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选择一、证券金融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证券金融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
或者说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和意义,是讨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首要问题
从证券金融公司运行和发展的域外经验来看
证券金融公司有其制度需求和运行的现实空间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利于防范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有效地价格发现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避险机制;另一方面,它又可能被滥用,作为操纵股价上涨或下跌的工具
引发结算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崩溃,诱发系统性风险
其二,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管调控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为主,辅以自律监管的模式
政府监管固然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政府监管的滞后性以及其参与市场监管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决定了其不能站在市场的第一线
无法即时了解市场的瞬息万变,可能导致监管决策的延误,不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
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构筑一道防火墙,形成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体系
其三,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但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却相对较窄
可以利用的融资t具也相对较少
目前证券公司仅有的几种融资渠道,都由于自身的局限和政府管制行为不能有效地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
而设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凭借其具有垄断性质的制度定位,可以保证资金和利息的安全性,从而可以打消资金借出者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安全性的信心,有力地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
其四,有利于打破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隔阂
《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
而法律规范的硬性规定人为地将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分离,割断了证券业与其他金融市场的沟通和联系
这种人为地将金融市场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