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1
各国立法对公共秩序范围不同理解在各国立法及实践中,各国冲突法都千篇一律的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但措辞千差万别,如德国法根据善良风俗,美国法采用公共政策,而法国法依据公共秩序等等
这反应出各国立法对公共秩序范围的理解不同
如,德国定义在《德国民法施行法》第6条中规定:“公共秩序
如果适用一个外国法律,造成和德国法律之基本原则不一致的结果,此外国法律不得适用
如果该外国法律的适用不符合基本权利,尤其不得适用
”德国除了执行本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还着眼于通行的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
《德国基本法》第25条规定:国际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内国公共秩序的价值尺度
前面第6条提到的基本权利就包括了欧洲价值尺度里的人权标准
在美国公共秩序理解为公共政策louck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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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法官benjamincardozo给出了经典的定义:“法院不应该对外国法关闭大门,除非适用该外国法将会与正义的重大原则、道德的基本观念或事关大众福祉的传统相抵触
”各国对公共秩序范围的理解不同,深刻的影响着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现阶段的立法
公共秩序保留的三种立法方式
(1)直接限制立法方式
即在内国法中明文指出,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反之则该外国法不予适用,这种立法方式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有利于法院或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裁决,因此为绝大部分国家所采用
(2)间接限制立法方式
即在有关法律中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的普遍效力,从而间接地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
这种限制方式虽然在运用中比较主动,能起到积极防范作用,但在实际使用中,需进行法律理论上的解释方能奏效
否则,易混淆民法、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条款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
即在内国法律规定中同时采用直接和间接两种立法方式
这种方式更为完善、更有利于保证国内法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