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竞争上岗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拔任用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人大、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中层干部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竞争职数与符合条件人数达不到1
2的,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可不实行竞争上岗
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中层干部,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职位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增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五)组织考察;(六)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七)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因特殊情况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可不实行竞争上岗的,必须经过任职资格考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1页共4页第八条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人事(政工)科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并报区委组织部审核确定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