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实行领导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主要是:对本地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本地区的法规或政令;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在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组织、协调本地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第1页共7页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其职责是:(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