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人员任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本区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㈠在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原因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㈡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㈢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个别委员的任免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本区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㈠在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长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区长中决定代理区长
㈡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
第1页共5页㈢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本区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㈠在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