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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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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