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教〔2009〕25号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各企事业办、民办学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桂发〔2008〕24号)文件精神,我局对2006年2月8日印发的《南宁市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南府教〔2006〕20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十日主题词:学校管理学校体育规定抄送:自治区教育厅基教处、职成处、体卫艺处,1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民盟市委会,民进市委会,市委办公厅第二秘书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科南宁市教育局办公室2009年3月10日印发(网络传输)南宁市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体育工作,促进全体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培养青少年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让青少年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的良好风气,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按规定足额开设体育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文件要求,各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2第二条:实行大课间操制度每天上午第一节或第二节下课,必须安排25至30分钟大课间操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各种形式的集体体育活动,做到“天天有时间,人人都参与”。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积极探索、不断丰富大课间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科学、合理地安排运动负荷。第三条:保证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一)学校要确保每位学生每天体育锻炼一小时。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应排进课表,使每位学生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确保有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课外体育活动要有具体内容和落实措施。(二)各校要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健康状况,积极探索适宜的体育教学与活动形式,开发出学生喜闻乐见、趣味性强、有本校特色、健身效果好、以及对场地器材设施要求不高的群众性体育活动项目,有计划、有目的、有规律地指导学生开展体育锻炼。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三)寄宿制学校要坚持学生每天出早操,但禁止组织学生在校外道路进行跑步锻炼。(四)学校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校范围的运动会。学校要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3和以民族体育为主的趣味性体育活动。同时,学校在广泛开展体育活动的基础上,积极选拔优秀运动员参加市、县(区)教育、体育等部门组织的各项体育比赛。第四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发挥其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积极导向作用。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各中小学校必须认真组织学生测试,按时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和上报国家数据库工作,并存入学生档案。第五条:落实必要的体育教学器材、设施等物质保障(一)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必须按照2003年9月18日我局转发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的通知》(南教办〔2003〕170号)和我局转发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南府教〔2008〕86号)要求,足额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各校应配备有专门体育器材设施管理人员,并建立和完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维修制度。(二)学校每年要在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体育活动和体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