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教〔2009〕25号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各企事业办、民办学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桂发〔2008〕24号)文件精神,我局对2006年2月8日印发的《南宁市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南府教〔2006〕20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主题词:学校管理学校体育规定抄送:自治区教育厅基教处、职成处、体卫艺处,1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民盟市委会,民进市委会,市委办公厅第二秘书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科南宁市教育局办公室2009年3月10日印发(网络传输)南宁市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体育工作,促进全体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培养青少年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让青少年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的良好风气,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按规定足额开设体育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文件要求,各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
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
2第二条:实行大课间操制度每天上午第一节或第二节下课,必须安排25至30分钟大课间操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各种形式的集体体育活动,做到“天天有时间,人人都参与”
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积极探索、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