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与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河道**段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干流河道**段采砂及对其进行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砂,是指使用船只和专门设备开采、挖掘埋藏、滞留于河道的砂粒和卵石
禁止在**干流河道**段从事淘金活动
第三条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负责**干流河道**段采砂的统一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干流河道**段砂石资源《采矿许可证》的核发及相关监管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干流河道**段采砂的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监管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航道**段采砂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段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段采砂的监管工作
**左岸从XX县区新桥河镇杨家湾起,右岸从XX县区花果山乡罗公桥村毛家坳起,至XX县区毛角口河段的采砂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市本级直接负责
XX县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流河段的采砂管理和监督;**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流非市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采砂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沿江区县采砂规划同时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采砂规划,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报批
第五条编制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通航安第1页共4页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