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案情介绍][案例一]11岁的王实与李果都是某校五年级的小学生,2004年的一天下午课间的身体将李果左手10分钟,两个孩子跑到学校的操场上嬉戏打闹
打闹中,两人不小心双双跌倒在地,王实小指压伤,导致李果的小指骨折
李果的父母以王实和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该校平时疏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法院最后认定王实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实的父母支付医药费5000元;学校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支付医药费2000元
[案例二]2004年1月11日晚8时许,五常市第一中学高一的学生在晚自习,小辉(班长)找到同学小超,质问他为什么要动班级的点名册,小超表示自己没有动,双方发生争吵,随即扭打起来
班里的同学上前将二人拉开,争斗暂时平息
后小辉来到走廊,看到小超后先是给小超头部一拳,将其绊倒后又猛踢其头部,致使小超左眼被打坏
当时没有教师在场,同学将小超送到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双方的家长
小超的家长随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1.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清单,要求小辉和学校共同承担
经调查该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五常市一中对于小超的受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不应进行赔偿
上述两案例都将学校列为被告,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本文试图从法学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就我国全日制学校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争议观点:一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是教育法上的教育、保护、管理关系
在认定学校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上有两种理论:第一种是监护权自然转移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成为其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第二种观点是监护权委托说,认为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缴纳了一定的学杂费用,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类似委托合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