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报告赡养纠纷案心得体会姓名:学号:入学时间:学校:赡养纠纷案心得体会一、案例简介原告方某(女)已年逾七旬,是三个被告的继母
三被告之父何某病故之后,方某与赵某再婚,方某与赵某婚后,因不和睦,次年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方某因无生活来源,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三个被告承担赡养义务,每年付给口粮500斤、生活费120元
三个被告提出与方某已达成不再由其生养死葬和财产分配的协议,从此双方已解除了继母女权利义务关系,并提出方某在四川原籍还有两岁时已由他人收养,与方某无往来的亲生儿子刘某,亦应承担赡养义务
二、案例审判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继母女关系成立
1989年原告再婚时,虽与被告之间达成生养死葬不再由被告承担的协议,但并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继母女关系,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之亲生子刘某,从小由他人收养,长大后与原告偶尔来往,被告以此为理由,要求其担负赡养义务,不能成立
被告何某以其出嫁多年为理由,不愿承担赡养义务,理由不足
据此,该院于1991年5月1日判决:一、方某责任田由邱某耕种,每年付给方某口粮小麦400斤(每年7月底前付清)、玉米100斤(每年12月底前付清);何某每年付给方某生活费60元(每年12月底前付清);何某每年付给方某生活费60元(每年6月底前付清)
二、方某的医疗费、丧葬费,由何某承担百分之四十,另外两个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三十
以上给付从1991年开始付给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后经回访,何某已将方某接回家中生活,其他两女亦与方某和睦往来
三、案例分析在本案中,三被告对原告有共同赡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她们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是同一的、不可分的,因此此案就是必要共同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共同起诉或没有共同被诉,法院的判决就无法对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