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代中国警察司法权内容摘要:中国近代警察制度是自鸦片战争以来社会剧变后,中国人积极向西方学习变法图强的产物
清末改良派关于警察制度的讨论为近代警政理论奠定了基础,维新派进一步提出警政理论,并且创建具备近代警察基本性质的机构——湖南保卫局
由于历史局限性,国人并没有真正认识、理解警察制度的内涵,与此同时,因与中国传统的社会背景和政治文化差异较大,所以警察制度在立法上显得粗糙和不成熟,造成了近代警察制度“形体虽具、精神尚虚”的结局
本文以近代警察司法权为基准,采取了警察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两条主线,具体阐释了近代社会警察制度发展的特点,以及每个阶段相关警察立法,以阐释清末警察制度建设的不足和历史影响
本文研究对于正确理解近代警察法律制度建设及其与之息息相关的当代社会思想、文化等要素有所助益
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实践经验及制度缺失,对我国当前的警察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湖南保卫局警政制度警察权力警察机构试论近代中国警察司法权前言警察是伴随着国家一起产生,同国家一样古老
①从西周的专门官职司稽,禁暴氏,至秦朝的中尉,汉代的执金吾,隋唐至宋辽金元的金吾卫、巡检司、警巡院,明代的厂卫和五城兵马司,最后到清代的步军统领衙门,这些都是古代“警察”的雏形
他们执行的职能与近代警察相似,但是尚不具有近代警察的某些形态和要件,因此,暂且将之称为古代的警察
中国传统法律具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特点,行政机构兼理司法
因此,古代警察也与军队、司法机构等其他机构混同,在职务功能上难以进行清晰、严谨的界定
在中国传统官僚体系之中具有司法权能的机构是特别多元化的,各类行政机构、军事机构、宗族祠堂因为社会赋予其维护其结构稳定的职责,而享有一定的司法权
古代的“警察”向近代开始转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使警察权力的主体向统一化和专业化发展
就近代中国改革实践而言,警察制度发展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