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代中国警察司法权内容摘要:中国近代警察制度是自鸦片战争以来社会剧变后,中国人积极向西方学习变法图强的产物。清末改良派关于警察制度的讨论为近代警政理论奠定了基础,维新派进一步提出警政理论,并且创建具备近代警察基本性质的机构——湖南保卫局。由于历史局限性,国人并没有真正认识、理解警察制度的内涵,与此同时,因与中国传统的社会背景和政治文化差异较大,所以警察制度在立法上显得粗糙和不成熟,造成了近代警察制度“形体虽具、精神尚虚”的结局。本文以近代警察司法权为基准,采取了警察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两条主线,具体阐释了近代社会警察制度发展的特点,以及每个阶段相关警察立法,以阐释清末警察制度建设的不足和历史影响。本文研究对于正确理解近代警察法律制度建设及其与之息息相关的当代社会思想、文化等要素有所助益。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实践经验及制度缺失,对我国当前的警察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关键词:湖南保卫局警政制度警察权力警察机构试论近代中国警察司法权前言警察是伴随着国家一起产生,同国家一样古老。①从西周的专门官职司稽,禁暴氏,至秦朝的中尉,汉代的执金吾,隋唐至宋辽金元的金吾卫、巡检司、警巡院,明代的厂卫和五城兵马司,最后到清代的步军统领衙门,这些都是古代“警察”的雏形。他们执行的职能与近代警察相似,但是尚不具有近代警察的某些形态和要件,因此,暂且将之称为古代的警察。中国传统法律具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特点,行政机构兼理司法。因此,古代警察也与军队、司法机构等其他机构混同,在职务功能上难以进行清晰、严谨的界定。在中国传统官僚体系之中具有司法权能的机构是特别多元化的,各类行政机构、军事机构、宗族祠堂因为社会赋予其维护其结构稳定的职责,而享有一定的司法权。古代的“警察”向近代开始转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使警察权力的主体向统一化和专业化发展。就近代中国改革实践而言,警察制度发展的重要表现,即行政和司法开始慢慢分离,司法独立慢慢开始被确认,先前权力模糊的古代警察机关开始越来越向更明确的、专业的警察机关靠拢。一、古代“警察”制度沿革早在部落联盟时期,部落议事会便设有司徒和士。司徒掌管教化民众,士掌管军事和官吏。②至夏朝,增设司马这一官职,同司徒、士并列,共同行使职权。司徒负责解决民事纠纷,司马则主管边防武装事务,士兼掌刑侦和狱警。春秋以后,国家机构的警察职能不断强化,且分工愈细。《尚书》中记载的官职有:司民(户口登记)、司市(市场政令)、司娥(社会治安)、司稽(巡市盗捕)、司炬、司耀(火禁消防)等等。秦朝,设郎中令,掌管殿门户和皇帝出巡;设卫兵屯,掌宫门;设卫尉,负责警卫和宫廷巡查。中央安全维护由内史和中尉负责,地方的治安和军事事务则由都尉和县尉帮助治理。与此同时,秦朝主权者还创设了许多与该行政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如加强人身管控的户籍地登记制度、成丁傅籍制度,加强治安维护的连坐互保制度、告密制度等等。③唐代设立南衙十六军和北衙六军。南衙十六军负责宫廷警卫、京师治安和关中地区府兵领导,北衙六军负责地方治安工作。同时配套相关治安管理法规,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宋代分别在京师和全国设立了左右巡司和巡检司。明朝设置十二卫主管宫廷警卫,锦衣卫作为皇帝维护统治、监视朝臣的工具,在其中的地位最为瞩目。设东南西北中五城兵马司,由兵马司指挥使、副指挥使主管调度。及至永乐时期增设东西厂,和锦衣卫一同合称“厂卫”,是由宫廷宦官主管,直接隶属于皇帝秘密警察组织。其职能权力缺少制约,已经完全凌驾于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出版,第83页。②《尚书·舜典》,“舜令契曰: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服五教在宽”;“蛮夷猾夏寇贼奸究,汝作士,五刑有服,五福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③张强:《法治视野下的警察权》,吉林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论文,第23页。其他司法行政、治安机构之上,导致了明朝的政治黑暗和官僚腐败。清朝司法治安制度承袭明朝制度,宫廷的警卫治安由侍卫处主管,地方上,明、清两代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