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一、国际级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冠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0%;(二)亚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80%;(三)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60%;(四)第四至五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40%;(五)第六至第七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20%;(六)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二、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一)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一至十二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冠军队。(二)在全运会和全国锦标赛或全国联赛中获得第一至三名的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报人数:冠军不超过全队的50%,亚军不超过全队的40%,第三名不超过全队的30%,其中全国联赛申报人数相应降低10%)。(三)全运会、全国锦标赛或全国联赛第三名以下的队个别表现突出的运动员,每年推荐的手球项目运动健将人数不多于2人。三、一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一)在全运会、全国锦标赛或全国联赛中获得第一至十名的各队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前三名队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获得第四至六名的队不超过全队的70%,第七至十名的队不超过全队的50%);(二)参加全国青年比赛获得第一至三名的各队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报人数:第一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名不超过全队的20%);(三)参加全国少体校和全国中学生比赛获得冠军和亚军队的队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报人数不超过全队的20%)。四、二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一)参加全国锦标赛或全国联赛各队的运动员;(二)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各系统联赛及全国青年比赛,获得第一至十名的各队运动员(申报人数:第一至三名队的运动员,第四至六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七至十名不超过全队的40%);(三)参加全国少体校和全国中学生比赛获得第一至六名的运动员(申报人数:第一、二名队未达到一级标准的运动员;第三至六名的队不超过全队的50%)。五、三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比赛及全国各系统比赛的各队运动员;(二)参加地(市)、县级比赛获得前三名队的运动员;六、少年级运动员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一)代表县(市)参加地区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少年锦标的运动员;(二)在县(市)少年锦标赛中(不少于六个队)获得冠、亚军的运动员;(三)在不少于六个队的基层少年正式比赛中,获得冠军的运动员。注:1、在达到各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的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等级称号。3、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各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