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研究———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摘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提起了全国首例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类型,关于此类诉讼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因此,本文尝试在对此案例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进行剖析,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相关司法实践能有所帮助。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附带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赔偿损失;一、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白山市江源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自建院以来,始终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可引起医源性细菌对地下水及生活用水的污染,存在细菌传播的隐患,存在重大污染风险。2015年11月18日,江源区检察院向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江源区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立即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江源区中医院继续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但江源区卫计局并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未能有效制止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存在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和隐患,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2016年2月29日,白山市检察院在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后,依法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为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限期对医疗污水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整改;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二)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6年7月15日分别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和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行政判决确认白山市江源区卫计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白山市江源区卫计局履行监管职责,监督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在三个月内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民事判决判令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一审宣判后,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源区中医院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优势及意义本案是基于环境污染引发的检查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行政公益附带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人民检察院依法创新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方式,积极提起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并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白山市人民法院采取了行政公益诉讼于民事公益诉讼分别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分别裁判的方式,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将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发表一间的权利,同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依法确定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的民事责任。通过附带诉讼的方式,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又能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确保法院裁判结果的一致性,从而增强司法判决权威性。二、提起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通过对以上案例进行全面分析,笔者将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概括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或食品药品安全受到威胁,侵害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时,且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先决或者前提行为,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和民事侵权行为未能得到纠正,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查机关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附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