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研究———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摘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提起了全国首例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
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类型,关于此类诉讼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
因此,本文尝试在对此案例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进行剖析,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相关司法实践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附带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赔偿损失;一、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白山市江源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自建院以来,始终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可引起医源性细菌对地下水及生活用水的污染,存在细菌传播的隐患,存在重大污染风险
2015年11月18日,江源区检察院向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江源区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立即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江源区中医院继续违法排放医疗污水
但江源区卫计局并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未能有效制止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存在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和隐患,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2016年2月29日,白山市检察院在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后,依法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为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限期对医疗污水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整改;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
(二)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