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范围: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nO
I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
1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执行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锅炉安全使用
二、设置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三、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作业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五、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月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应持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上岗,具体负责: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2—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五、对锅炉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