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中文摘要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现已形成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衍生了大量关联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针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处罚,并且规定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犯罪予以定罪处罚,有利于依法打击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有效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增设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该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弥补了刑法领域的空白,为之前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刑法保障,增强了该类犯罪利益链条的打击力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有关规定,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认定,依然是审判此类案件的难点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组织出卖;非法摘取目录引言1一、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刑法规制的概述2(一)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的产生
2(二)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的影响
3二、立法解读与认定4(一)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认定
4(二)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行为”的认定
5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