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网购中后悔权的行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趋于完善。如果要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加完善,需要消费者对于反悔权更加充分的利用;经营者更好的尊重权利遵守法律以及网购平台的监管,以此来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保护消费者反悔权出发,分析国内外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借鉴国外的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经验。从消费者自身,经营者以及网购平台三方面作为分析,以这三方面为基础解决问题,使得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的保护能在原有我国比较完善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有一定层次的突破突破。一、网购消费者反悔权概述1.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网上购物后悔权与网上消费者反悔权的意思相近是指网购消费者在购买网购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退换货物的权利。12.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属性第一,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为法定权利。即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与其他消费者法定权利一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它不因商家的不同意而不享有。这一点有区别于经营者作出的退货承诺,约定的退货,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是由经营者自发形成的。第二,网购消费者反悔权是形成权,是指消费者可以单方面宣民事法律关系破灭2的一种权利。在网上购物后,只要消费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未经过商家同意可行使退货权20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规定反悔权的行使权12为7天,如果消费者超过7天行使权力,其权力则消灭。因为网上购物不同于传统交易无法实现面交易,所以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单方意思改变或者消灭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这也是形成权之体现。第三,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实现无需附加条件,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作为法律对网购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对其行使是不需要附加条件的,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网购消费者就可正常行使。第四,网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经时间限制。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将除斥期间定为7天,网购消费者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反悔权将会导致其权利的消灭。3.域外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可鉴经验美国立法将网购反悔权称为“冷却期制度”,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联邦消费者信用标志法案》。随后美国还专门为消费者制定了《冷却期规定》,规定了三天的冷却期。再此之后美国各州立法大都以《冷却期规定》为主。3但美国的冷却期制度仅为货物买卖,其他均不在其范围之内,这是美国对于消费者反悔权所存在的瑕疵。4对于美国虽然其消费者反悔权的期限较短,但是其发展历史久远,所以说保护的层次是比较全面的。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并且多以列举作为立法模式。这些对于我国消费的反悔权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但是其保护内容比较单一,这也是需要我国注意的。德国的“撤回权”与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相互对应。由于德国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先行者,所以跟随其经济发展34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也是较早于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有关的撤回权最早出现在《外国公司股票销售法》。但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其对于反悔权的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有时还彼此冲突。为此2002年德国将散落于各单行法中的反悔权制度纳入了民法典,使得反悔权有了更加系统的规定,内容细致统一并且有较强的操作性。我国可进行借鉴德国实现了网购后悔权制度的法典化以及对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系统有条理分类。54.我国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现状我国目前在市场经济中不断的摸索与发展,网购也是在互联网的不断更新换代逐渐成为主流。但是关于保护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制度的发展还是相对比较缓慢;网购消费者对于自身的权利意识以及经营者的经营义务意识比较淡薄;对于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网购消费者反悔权5的研究更是吉光片羽。而且我国关于反悔权的典型作品相比较少,有也只是少数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文章并且都是一言带过,都不成体系。虽然看起来对于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实施保护较晚,但其发展却极其迅速,2014年3月15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