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没收物品处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涉案物品管理,规范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制度,完善依法办案程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市局稽查部门及各分局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实施行政控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
第三条涉案物品管理应设2名兼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与办案人员相分离
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根据不同物品建立没收物品帐,并做到帐、物相符
监察机构应当负责对没收物品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凭“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原件,经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与管理人员在物品清单复印件签名,管理人员留存并登记入帐
第五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管理人员接管后,必须登记、造册、妥善管理
第六条涉案物品或物品清单与实物不符的,管理人员有权拒收,不得入库,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凡涉及送检或需要留作资料的涉案物品,需填写抽样单,经市局主管领导或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管理人员负责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第八条查封、扣押物品需异地保存时,须经市局主管领导或分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暂借库房代存,代存物品所涉及的手续、物品清单,由案件承办人通知管理人员清点负责管理
第九条需返还当事人的物品,案件承办人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由管理人员销帐将物品出库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清单”所有凭证复印件留存管理人员备查
第十条需销毁没收物品,案件承办人持主管领导批准的“没收物品处置审批表”和“没收物品处置单”,由管理人员第1页共2页销帐将物品出库
上述处置单凭证的复印件留存管理人员处备查
第十一条已结案的没收物品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