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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争议诉讼误解的办法解决劳动争议诉讼误解的办法【核心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双方协商后不能够解决劳动争议,最后起诉到法院
有些劳动者要对劳动争议诉讼产生误解,如对受案范围或前置程序的要求理解有误,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有误等
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对受案范围或前置程序的要求理解有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况,除此之外因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发生的争议、非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又反悔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公积金的缴纳、工伤的认定等均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就上述相关争议提起的诉讼,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有误劳动关系由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体现等价有偿、自由协商
如果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只是形成劳务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起诉要求相关待遇,则不会得到支持
对“三类加班费”和举证责任的分配认识有误“三类加班费”即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依照有关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标准工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劳动者要求其他工时制的加班费,不会得到支持
对适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赔偿二倍工资范围的误解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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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个月被称为宽限期,超过这个期限,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