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人大是政治基础和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民主立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通过民主监督保证国家政治秩序和谐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政治基础和制度保障。×月×日下午,随着“同心同德共建和谐社会·成都论坛”的开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和谐社会专题论坛”正式举行。会上,来自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及XX省人大、省委党校的专家学者围绕主题各抒己见,轮流做了精彩发言。民主立法让公民参与立法的过程“地方人大及其常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处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肩负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责任。”第一个发言的XX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王体乾认为,从国家制度、国家政权、和国家事物管理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制度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因此,处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第一线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把构建和谐社会摆上重要的工作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他表示,和谐社会是公民充分享有知情知政的社会。但目前相关法律未对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制定的旁听制度,在旁听对象、旁听范围、旁听的发言方式等方面,尚未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要完善公民旁听制度,通过实践总结经验,以立法的形式使公民旁听制度逐步制度化、法律化。同时,民主立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渠道,也是公民参与立法、参与政治的最好方式。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介、举行听证会等,让公民参与立法的过程。当前,公民对立法的参与仍然是有限的,我们在立法程序的具体制度安排上,应该规定在立法前听取公民的建议,给予公民在立法过程中发表意见,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促使立法机关不断修正,使法律法规最大范围体现人民意志。“还应定期召开人大信访部门与“一府两院”信访工作联第1页共4页席会议,加强联络沟通,齐抓共管,形成信访合力,共同研究处理好重大疑难案件。”王体乾表示,应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大信访的监督力度,抓好重点上访案的办理,把信访监督与个案监督结合起来;把信访重要信息与人大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监督形式结合起来,与人大对干部的选举、任免工作结合起来。统筹立法人大应多立“穷人法”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林研究员则提出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社会权利的法律保障。”的观点。“在我们过去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存在着‘只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发展的现象’,存在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这种现象在立法领域同样存在。”李林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立法始终是国家立法工作的重点,而社会立法则处于相对滞后状态。据统计,从第六届到第九届全国人大的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计立法件,其中经济立法件,占;社会立法件,仅占。在××××年公布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本届人大任期内将审议的法律草案件,其中经济法类法律草案件,社会法类法律草案件。在××××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共提出件议案,其中行政法类件,经济法类件,社会法类只有件,远远少于经济法类议案。“而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以人作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立法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这项权利主体就是公民,特别是公民中的穷人和弱势群体。”李林表示,以立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社会权利保障,建设和谐社会,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在国家立法规划中,应增加《促进就业法》、《平等就业保障法》、《劳工权利保护法》、《住房法》、《医疗保健法》、《福利保障法》、《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社会第2页共4页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社会立法。国家制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