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大全5篇]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一、对一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修改为
“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第十六条修改为
“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
”二、废止三部规章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废止《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第1页共8页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
本办法还适用于《条例》第三条二、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