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员诫勉教育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机关管理、监督机制,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州党委、州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两种方式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州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四条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组织实施,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进行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由机关的效能投诉中心建议其所在机关的效能建设领导机构作出
所在机关的效能建设领导机构作出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后,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作出建议的效能投诉中心要建立相应的台帐
州、县(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辖区内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行为,可直接给予或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诫勉教育:(一)窗口单位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二)上班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经指出不改的;(三)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处室及联系电话的;(四)本人因故外出,没有委托他人代办本人业务,或虽委托他人代办但受托人不代办其业务的;(五)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未出具回执的;(六)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就所办事项提出办理意第1页共4页见的;(七)不允许服务对象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办理结果的;(八)对来机关办事或电话询问的服务对象诉请事项不理不睬或刁难、训斥诉请人的;(九)其他需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效能告诫:(一)不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