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摘要]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基础问题,对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
如何处理事实认识错误
国内外学界存在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理论之争
另外我国立法机关也没有对处理事实认识错误作出明确规定,这造成实务界处理事实认识错误案件时各地标准不一,有损刑法的公正性与谦抑价值理念
本文立足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案例,重点分析具体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存在的缺陷,主张在我国处理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时应坚持法定符合说之处断原则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具体符合说刑法上认识错误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行为人在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牵涉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还可能影响到犯罪行为的既遂与否等
司法实务中的关于认识错误的真正难点是事实认识错误,要探讨如何处理事实认识错误,首先要对事实认识错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和分类(一)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是否属于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有犯罪行为
也即行为人必须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且这一行为为我国刑法所规制
如果行为人无犯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讨论的范围,归过失犯罪论范畴
因为在这种场合不涉及是否成立犯罪故意
例如,甲误将砒霜当作白糖给他人食用,结果将他人毒死
第二,主观故意和客观产生的事实不一致
也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错误,客观上发生犯罪事实与主观内容不一致
由此排除了客观上发生的非犯罪事实的场合,包括不能犯、迷信犯和幻觉犯三种情况
在“不能犯”、“迷信犯”和“幻觉犯”情形下,虽然行为人主观上也发生了认识错误,但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属犯罪形态论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