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李开国)第一篇:关于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李开国)关于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2-11-25编者按
《关于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是本刊发表的从批评角度研究民法通则的首篇文章
该文从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法定代表制度与职务代理制度、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法人联营四个方面探讨了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法人制度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正如该文末尾指出的那样,民法通则虽然功不可灭,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市场经济要求一部既能反映我国具体国情,又能与国际相通的完整的民法曲典
因此,通过对民法通则的批评性研究,为制订民法典做好舆论准备和理论准备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本刊在刊出该文之后,还将陆续发表这类文章以推进这方面的研究
民法通则第三章关于法人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对法人的系统立法,它标志民法法人制度在我国大陆的重新恢复与确立,对促进我国大陆法人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是一个历史的里程碑
同时它的规定顺应了我国大陆八十年代中期的历史潮流,对推动大陆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十年过去后,回头审视民法通则第三章关于法人的规定,又明显觉得它带有深刻的历史局限性,是一种过渡性立法,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的要求,特别是新一轮改革——以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的要求
这里想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如何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看法
第1页共32页一、关于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查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均无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笔者所见到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最早规定是苏俄1922年民法典第19条
该条规定国有企业为与国库无关的法人,以其可自由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