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意见管理制度一、鼓励发展高端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2、上级拨款凭证;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第1页共25页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1、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