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发表吧————专业论文发表组织,诚信可靠快速发表。长期有核心期刊论文转让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王慧利摘要当事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法律上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对于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认定有重要作用,在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成为重要课题。现行法律未对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规制不完善,证据性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大打折扣,需要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证据性当事人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关键词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主张虚假陈述保证书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在我国法律上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198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当事人陈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五款将当事人陈述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并在第71条中对如何认定当事人陈述加以规定,2001年《民诉证据规则》第67条规定了不予认定当事人陈述的情形。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把当事人陈述列为八大证据之首,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点,特别在第110条规定了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制度,以防止虚假陈述情况的发生。但是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当事人陈述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肯定和运用,需要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进行完善,充分发挥证据性当事人制度的功效。一、证据性当事人陈述的含义及功能(一)证据性当事人陈述的含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证据性当事人陈述的含义,学理上一般认为广义上的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作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中的证据及其来源的陈述、关于法律适用等问题陈述等。而狭义上的当事人陈述则仅指当事人就第1页共8页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而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尤其是支持或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因此,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本身就很复杂,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陈述都可以成为证据,在把当事人陈述认定为证据规定之前,需要对当事人所作的不同的陈述进行区分。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含义的界定决定着证据性当事人制度的适用,在此先限定本文所讲的当事人陈述为狭义的可以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对其含义的具体界定将在下文中探讨。(二)证据性当事人陈述的功能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首先是民事诉讼的主体,进而才是当事人陈述的主体,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必然是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的,由此也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中的方面的功能:一方面,作为一种证据,当事人陈述具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功能。我国法律明确将其规定为证据的形式之一,作为一种证据当事人陈述跟其他证据一样具备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虽然在诉讼中当事人与案件利益直接相关,当事人陈述虚假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当事人对案件的亲历是无法改变的,经过诉讼程序的审查当事人陈述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是不能忽视的。另一方面,作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具有确定诉讼方向的特别功能。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最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提供最直接、最具体的案件材料,通过对当事人陈述的分析,再对比案件其他证据,司法工作人员能够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因此,当事人陈述不仅能够阐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确定诉讼方向,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当事人陈述决定了整个案件审理的方向。二、比较法视野下的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制度(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发表吧————专业论文发表组织,诚信可靠快速发表。长期有核心期刊论文转让发表吧————专业论文发表组织,诚信可靠快速发表。长期有核心期刊论文转让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没有规定当事人陈述这种证据形第2页共8页式,也未单独规定询问当事人制度,而是直接把当事人视为证人,如美国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有二:一方面当事人毕竟是最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允许其作证有利于发现真实;另一方面能否取得证人资格和与案件有无有利害关系无关,后者只会影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