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维权案例试用期这样规定对不对? VIP免费

维权案例试用期这样规定对不对? _第1页
1/3
维权案例试用期这样规定对不对? _第2页
2/3
维权案例试用期这样规定对不对? _第3页
3/3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维权案例:试用期这样规定对不对?维权案例:试用期这样规定对不对?案件回放原告甲公司位于江苏省某市。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0月10日签订一份《关于新进工人试用期间的有关规定》,规定载明:“试用期为3至6个月,试用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厂规厂纪。凡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尽责、不用心者,一律予以辞退。”被告董某于2003年11月3日起正式到原告甲公司上班。2004年3月16日上午,被告董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车间主任批评,随即中途离岗回家,嗣后一直未再上班。同日13:00许,被告董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次日甲公司做出《关于对董某辞退的通知》,通知载明:鉴于董某的现实表现,不符合公司在试用期间的录用条件,决定予以辞退。后原告甲公司将该《通知》送达给被告董某。2004年11月29日,被告董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12月27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董某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认定为工伤。2004年12月,董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5年1月17日做出仲裁裁决:撤销被告甲公司下达的《关于对董某辞退的通知》,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并安排申诉人的工作等。2005年2月1日,原告甲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与董某的劳动关系,不支付仲裁裁决中的经济损失6000元。审理中,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自愿给付被告董某经济补偿金、失业补助金计人民币7800元。点评果国际行政人事部人事经理李丽本案发生在江苏,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且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即被告董某自2003年11月3日起与甲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中的试用期不成立,由此引出第二个问题,原告不得以被告“不符合公司在试用期间的录用条件”为由进行辞退处理。实际工作中,我们人事工作者需注意的是:一、签订劳动合同,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避免试用期不成立的法律风险;二、劳动合同中试用期与合同期相匹配。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试用期的规定较目前更严格,即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三、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的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的设置可衡量和可考核,以便及时有效地进行试用期评估。佐丹奴人事主管汪琳该厂的试用期规定“3-6月”不够明确。根据劳动法规定,合同期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董某的合同不满1年,甲公司做出辞退决定,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公司在出具辞退通知时,应写明董某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表现,否则理由是不充分的。劳动法世界laboroot.com首席顾问魏浩征从本案来看,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本案中《关于新进工人试用期间的有关规定》中,只规定了试用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规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该规定中所谓试用期的这一说法不存在,因而甲公司以董某试用期间不符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合同是不对的。其次,甲公司与董某在《关于新进工人试用期间的有关规定》中约定的期限有问题。“3-6个月”到底是3个月,还是6个月?这一期限到底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一般会认为该合同的期限为6个月。但是,不管怎样,劳动合同期限的不确...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维权案例试用期这样规定对不对?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