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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试用期这样规定对不对
维权案例:试用期这样规定对不对
案件回放原告甲公司位于江苏省某市
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0月10日签订一份《关于新进工人试用期间的有关规定》,规定载明:“试用期为3至6个月,试用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厂规厂纪
凡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尽责、不用心者,一律予以辞退
”被告董某于2003年11月3日起正式到原告甲公司上班
2004年3月16日上午,被告董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车间主任批评,随即中途离岗回家,嗣后一直未再上班
同日13:00许,被告董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次日甲公司做出《关于对董某辞退的通知》,通知载明:鉴于董某的现实表现,不符合公司在试用期间的录用条件,决定予以辞退
后原告甲公司将该《通知》送达给被告董某
2004年11月29日,被告董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12月27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董某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2004年12月,董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5年1月17日做出仲裁裁决:撤销被告甲公司下达的《关于对董某辞退的通知》,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并安排申诉人的工作等
2005年2月1日,原告甲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与董某的劳动关系,不支付仲裁裁决中的经济损失6000元
审理中,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自愿给付被告董某经济补偿金、失业补助金计人民币7800元
点评果国际行政人事部人事经理李丽本案发生在江苏,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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