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干部职工、各科室、站所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
第三条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和一般干部职工的上一级负责人是科室负责人
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对分管业务监管不力,导致一般干部职工出现问责情形的,可以参照科室负责人给予问责
第四条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问责的方式有
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六条问责的情形及适用
(一)被启动c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科室的,给予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
(二)被启动b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科室的,责成科室作出书面检查
(三)被启动a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检讨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分
第1页共3页(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纪委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负有领导责任,撤职(不含)以下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廉政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