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及其完善制度的完善策略征地制度存在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针对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实施征地时,应该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3.1制度本身完善其一,征地理由,应明确“公共利益”。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表面看来,征地只是国家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一种让渡,但实质上,这正是国家集合利益的一种方式。要使征地行为合法化,最初就理应在确定“公共利益”这个概念上具体化,将公共利益的概念加以概括列举,并对范围的界定实施一定的指导性标准。其二,征地补偿,应当更灵活、民主。在实施征地制度时应当确立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则,征地本身就是一个切关民生的制度,当然应当最大程度地照顾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因此在确立标准时,一者需要有完整征的补偿项目,对于所有权、他物权者的利益都应当给予补偿;一者也要对“三十倍”的法定上限适当突破,充分考虑市场增值等因素,对具体补偿项目以现时比例性补贴加以框定。其三,征地程序,应防止暗箱操作。集体经济的固有性弊端,被征地农民虽然是征地补偿的受益人,但获益的过程往往被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过渡者将利益流失。因此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加强监管,将征地过程进一步公布公开,对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其四,征地救济,应多向救济,双管齐下。改变征地只能单一寻求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对征地的救济途径应当多元化。增设司法救济途径,使征地的救济不至于被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行政权力过度干预。第1页共6页其五,安置方式,应当取长补短、实事求是。各个地方采取的征地补偿安置的方式形式各异,例如留地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补偿费设保等等,在实施安置时,应当具体明确各自相应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和补偿安置群众的需求,因地制宜。3.2完善配套措施首先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异议适当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参与度。征地方案通过行政批准而实施,但却往往忽视了民众的意见。所以一方面在征地中可以在一些重大异议环节中建立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制度的双向互动环节,在互动的过程中以便征地工作的不断改善。这也是减少征地谈判工作阻力,缩小化社会摩擦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设立常设的小组决议机制,小组的成员由行政机关、征地民众、制度专业人员组成,人员可以不固定,特别是征地民众代表,应当不固定,防止村家族势力的影响。其次,应当完善征地补偿的评估机制。借助评估机构、中介力量对征地过程的测量及面积补偿加以确定以使评估内容更加趋向于客观性、真实性。同时也要防止行政机关等滥用权力,影响第三方力量的权威性。4结语通过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研究,征地制度改革的多方面的客观条件己经具备,完善征地制度最终还是要从立法上解决。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征地制度的规范起着各自的作用,难以专门指导征地补偿工作。在具体内容的构建上,笔者认为应以物权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着农民利益保护这一核心,针对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以此来更好的规范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以达到征地补偿制度在维护农民利益方面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统一。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姬厚实:“‘人肉搜索’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第2页共6页国科技信息》,2009年第15期[4]谢清树。《中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5期。[5]冯昌中。《我国征地制度变迁》,载《中国土地》2001年第9期。[6]杨述兴:《农村土地权利之民法学分析―兼评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载《农村经济》2007年第9期。[7]孙宪忠:《论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发展趋势》,载《中国土地科学》1997年第6期。[8]李穗浓。《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改革》,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