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政问责开辟公权制衡的制度建设近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这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进入制度化时期的标志性文件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问责方式则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
近年来,国内一系列重大食品卫生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直接触发社会舆论对个中“人祸”的追究诉求
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公职人员,担纲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司掌攸关重大的公权力,如何实现向党政领导干部的有效问责,成为当前政治生活中的公意焦点,直接影响公权力行使的道义底线
在此背景下,问责开始步入中国的政治生活舞台
然而,这些伴随重大社会事件而生发的官员问责,很快暴露出制度支撑乏力的软肋
无论是由上级高层震怒而刮起的问责风暴,还是官员问责之后令人非议的异地升迁,或是以党纪政纪处分冲抵司法惩戒,都表明这种选择性问责和偶发性问责,仍然难以承当今日政治实践的重任
此番《暂行规定》出台,因应的正是公众对党政体系内部问责制度建设的吁求
倘若要精准地认识《暂行规定》要义,那应该在制约公权的进度表上测算它的进程
毫无疑问,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问责制本身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进步之处
但是,直面中国政治生活中公权力得不到制衡的突出状况,无论党政问责、舆论问责还是其他什么问责,其最终目的都是要将不受约束的公权力赶入公意决定的牢笼
因此,党政问责制度的完善,是附于公权力制约这一艰巨的政治蓝图之上的
在一切公权力归公众所有、一切公权力都应听命于公众的现代政治原则下观照,党政问责制度所强化的,应是公权力体系的内部监督
这种内部监督也许是有效的,但它必然是有限的
在制约公权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