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务督察制度的几点思考继XX市XX县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检务督察工作机制之后,河南、山东、福建、江苏、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先后开始了检务督察制度的改革探索
高检察院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这一改革方向予以肯定
但是,由于检务督察机制改革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探索,因各地的理解不同、目标不同而运行模式各异
笔者认为,检察改革在路径选择上虽然是自下而上,但最终必须在立法层面上统一规范
因此,有必要对检务督察的不同思路进行厘清,对各种运行模式进行比较,逐步统一各方认识,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检务督察制度提供理论准备
笔者在此仅对检务督察三个基本问题即“为什么(why)、是什么(what)、怎么办(how)”谈谈粗线的认识,以求抛砖引玉,引发大家的思考
一、为什么:关于检务督察必要性的论证关于检务督察制度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需要全面有效的监督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将行政权、司法权与法律监督权分别赋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行使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独立而专门的法律监督权,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和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统一和依附于检察权
从权力的特征上考察,检察权中的侦查权是主动性、扩张性的,具有命令执行性;而检察权中的决定不起诉虽然是程序性的决定,但实质上具有与司法裁决类似的效果,因此,可以认为,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性质
检察权这种特性,表明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必然要强力介入公民的私权领域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到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