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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的两个误区续签劳动合同的两个误区岁末年初,职场人士有的选择跳槽,也有的是选择与公司续签合同的
但是,在劳动合同的续签上面,很多人还存在着种种认识的误区
误区一:劳动关系自然延续就等于续签
王某在某化肥厂做操作手,年终合同到期,他与单位结算了工资就回农村老家过年
过完年后,他又回到了这个化肥厂,岗位、工资照旧,一切都按原来的合同履行
不过,社会保险机构最近来厂搞执法检查,他才发现,他与厂方的劳动合同没有想当然地“自然延续”,厂方并没有给他续上工伤、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
说法: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留用,劳动者继续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
但现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补充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虽然按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可因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新劳动合同没有订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处于一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状态
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保证
误区二:续签劳动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汽修学校毕业的吴某,在某汽车修理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并和工厂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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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