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摘要从社会争论、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公共积累分割应分层考虑、区别对待等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进行了分析
提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加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要求
关键词合作社;公共积累;盈余分配;农村中图分类号f321
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8421(2012)02—252—0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有必要从盈余中提取一定积累基金(公积金、公益金等),形成合作社的公共积累
对于公共积累的提取,理论上几乎没有争议,但对这部分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分割,一直以来在理论上争论不休
1关于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否应分割的争论根据著名合作社专家彼得·姚的观点,合作社公共积累之所以不可分割,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如果允许现在的合作社社员分割前辈创造的合作社积累,他们就有动机要求对合作社进行清算;如果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可以分割的,那么在“开放的社员资格”之原则下,人们就会为行使特定的投票权而加入合作社,即为获得合作社积累而要求对合作社进行清算,但这些积累并非由他们所创造
其次,如果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可以分割的,就可能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从生产者合作社退休的社员如果会因此而得到一笔合作社积累的财产,他们将会故意投票使合作社进入清算
再者,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看,法律可以要求特定形式的收入记入合作社积累,而对这些收入,社员不应要求分割
如合作社与非社员交易而获得的盈余、合作社拥有或经营特定项目而创造的盈余,对于这些盈余,合作社社员并未基于投资或劳动而做出主要贡献
除此之外,在不负有限责任的合作社中,留有一大笔积累资金还有特别的价值:用于清偿合作社的对外债务而不必用社员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
第1页共4页正因如此,这样的合作社常常被要求将盈余的大部分留做合作社积累
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合作社留有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