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五项制度实施细则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局《101%服务五项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机构第二条局是实施五项制度的领导机构,授权局监察室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章实施内容第一节检查先行教育改正制度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检查先行教育改正,是指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企业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先行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措施
前款所称的轻微违法行为是指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时间较短,且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均属较轻微的,对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少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首次发现企业轻微违法行为,要坚持以教育和责令先行改正为主,重规范,轻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企业的执法检查中不按规定履行检查先行教育改正制度,造成企业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况,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效能责任或行政问责
第二节建管执法部门一家检查制度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建管执法部门一家检查是指市、县(市、第1页共31页区)具有建管执法检查职能的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个问题或同一项目的建管执法检查,按照相应的管理原则规定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多头重复检查的行政措施
第九条严格控制建管行政检查频率
依照首查为主,协调统一的原则,对同一企业的常规性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确有需要的,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突击性检查的,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管部门上下级权限不同的,以上级吸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