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地区文明程度,改善地区软环境的重要载体,是把我镇建设成为繁荣魅力和谐新镇的重要体现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推动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县委有关会议和要求精神,根据县文明办下达的各项创建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崇尚科学精神,反对迷信;积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成果
二、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和组织机构1、实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镇党委书记是全镇创建工作的总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负责总体工作;党委部门由专职副书记负总责,政府部门由镇长负总责人大、纪委负责监督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组织实施工作的责任人;全镇上下积极参与,形成层层负责、层层抓的工作格局
2、成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政两套班子领导组成,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
3、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办公室,由镇党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镇党委宣传委员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4、成立精神文明督查工作小组,由镇纪委、人大负责对各项创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职责与任务(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第1页共40页1、负责研究决定全镇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任务
2、负责研究决定各项创建工作年度计划,计划要求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内容详细
3、分析研究创建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协调工作,布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