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规定的,相比于其他罪名,“”它属于一个较为冷门的罪名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2020年1月,基于实践中频繁的新冠疫情,国家卫健委明确该病毒隶属于乙类传染病,并且为保证防控疫情的严格性,在防控措施方面采取更加高标准,即甲类传染病的防控举措,实现高效的防控效果
2020年2月6日,为进一步规范实践中新冠病毒防控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发布了相应文件,即《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罪在一定程度上才得以真正适用
2020年年底我国刑法也进行了修正,并且明确了该罪的适用要件,即适用于被国家确定为甲类传染病的疾病以及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控的传染病,在明确适用要件后能够更好的应对实践中的情况
本文立足于新冠疫情发生的背景,分析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犯罪主体是否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否需要符合双重前置、该罪与他罪界定模糊
基于域外传染病防治犯罪规定额有益经验,开展我国相关罪名的优化完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状态为故意、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符合“”双重前置、明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他罪的界限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般主体;故意;双重前置AbstractItisamore"colddoor"topreventinfectiousdiseasepreventionandtreatment
Aftertheemergenceofnewcrownpneumonia,January2020,basedonfrequentnewcrownepidemicsinpractice,theNationalHealthJiteraryCommitteeclarifiedthatthevirusbel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