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防止差错和经济案件的发生,保证各项金融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金融资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
第四条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凡是违反规章制度的,都必须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经办人员,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违规两次或情节、后果较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三次以上违规或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一般差错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差错事故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七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对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作认真处理的,根第1页共11页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本部门发生差错事故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本人违反规章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金融系统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有关规章制度不认真传达贯彻、组织实施,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金融机构负责人本身违反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