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管理条例(草案)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法》和《工会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构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组织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支持经理正确行使职权,确保计划任务的全面完成,教育职工正确处理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职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权第五条公司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1
提出合理化建议
讨论通过与员工个人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人事奖惩
其他企业认为有必要交由职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职工代表第六条职工代表以部门或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要具有一定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集体、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等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代表调出本公司其代表资格消失,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
第八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离职或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工代表职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3个月以上假期、退休、亡故、失踪等)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部门补选;职代会届期内可根据需要增补和撤换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失去职工信任(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代表因违法乱纪、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而第1页共11页严重失职)时,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按程序予以撤换改选
第九条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临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但不享受代表的权利
第十条代表的权利1
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参加检查,质询公司各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并对企业中层干部有评议监督权
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时,有权按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