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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分析(开题报告)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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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一、论文题目: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二、论文的背景、目的和意义1.研究背景经济全球化与文化多元化的发展,加速了经济增长与文化融合,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质的变化。人们不再受到传统婚姻家庭理论的拘束,崇尚独立自由,导致离婚率逐年上升,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婚姻家庭矛盾,离婚的理由也越来越多样化。而立法的滞后性导致现行法律的规定远远不能概括实践中的各种情况,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不利于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者只能委曲求全,被迫让步;或者寻求私力救济,激化矛盾,而这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出现这样的问题显然违背了立法的精神与本意,这不是我国立法者与法治工作者想要看到的情形。基于此,我认为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与讨论是十分必要的。2.研究意义当今时代,经济的发展与思想观念的转变导致人民更加追求人权与自由,许多人在这场时代进步的洪流中迷失自己,丧失思想道德与礼义廉耻,并以追求自由作为借口做出伤害婚姻家庭的事情,婚内出轨、虐待家暴、欺诈性扶养等事件的发生情况愈演愈烈。传统的思想道德观念已经无法束缚并惩治这些行为,人们需要寻找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就需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发挥法律的作用,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每个人都是婚姻家庭体系中的一部分,加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体系建设,通过婚姻家庭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来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并给予赔偿,解决当事人的难题,让当事人通过法律保障自身权益,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真正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律价值的体现。三、国内外研究概况1.国内研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下列五种情况: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以离婚为前提在发生上述五种情况时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民法典》在已废止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该项兜底性条款的意义在于:第一,我国《婚姻法》(已废止)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采取封闭性的列举式规定,无法涵盖能够导致离婚的、严重侵害一方的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的其他事由,无法充分切实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充分发挥其制裁和预防破坏婚姻家庭的其它严重行为的功能。第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合理救济无过错方的制度,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该制度的法定事由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这一问题阻碍了实现离婚损害赔偿的救济功能。第三,从域外立法看,法国规定,因他方过错宣告离婚者有权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葡萄牙也有无过错方可以因过错方过错解除婚姻关系且要求其弥补精神损害的规定。故我国增补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条款,体现了立法模式从“列举主义”到“例示主义”的进步,扩展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慰抚其精神,制裁过错方,并有利于预防破坏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发生。2.国外研究瑞士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于《瑞士民法典》的第151条和152条。相比较我国对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来说,瑞士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的更为完整与久远,迄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瑞士民法典》规定,因为过错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的财产权、期待权遭到损害,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合理的赔偿金。在此项规定上,瑞士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有所不同,我国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离婚当时所遭受的损失,而瑞士扩大了赔偿范围,不仅仅是无过错方在离婚当时遭受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对未来的期待利益,也被该制度纳入保护范围内。为了更好的保障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在离婚后的基本生活,《瑞士民法典》还规定了抚养金条款,该条款的适用不以夫妻双方当事人的一方具有过错为前提,只要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过错,在这一方当事人离婚后的经济状况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不论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都需要给予其适当合理的抚养金。这种抚养金制度,提高了离婚的成本,警示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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