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绿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区、县属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部门领导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编制本市公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审批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二)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三)制定有关公园的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四)负责市属公园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审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区、县园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编制所属公园的总体规划,审批所属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二)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第1页共7页(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四)受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
第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单列专项经费保证公园的养护和管理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