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推动乡村治理探索一、目前我国乡村治理的困境自乡村实行自治以来,就需面对自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乡村可以通过村民大会制定村规民约,但这样的规约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另外,随着乡村处理事务的复杂化,农业税取消,乡村治理者减少了与村民情感联络的内生动力;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治理方式已疲于应对
日常村务治理之中,尽管有一定规则,但它却时常“迟到”或“早退”——治理的过程、村规民约的制定等等,都有这样那样的违法现象
(一)村规民约不完善
首先,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不合法
《村民自治法》并没有授予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村规民约的权力,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只能是村民大会
而在现实中,不少村的村规民约要么根本就没经会议通过,要么只通过村民代表大会
而村规民约生效的条件是经由村民大会的多数人投票通过
其次,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完善
不少村规民约的内容往往只包含了村务治理、乡风文明等一些方面,有些还把不相关的内容也包括在内,并没有对村务进行细致的划分和全面的规定
规约中存在重义务、轻权利现象,其中大量的文字都是规定了村民所要遵守的义务,而很少列明村民的权利
在村民的利益被侵犯后,村民可以通过哪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许多村规民约中都没有得到体现
(二)村两委滥用权力
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部分乡村治理者的权力使用不规范
比如,通过经济手段拉取选票,当选以后,对于村民需要办理事务时,要“懂事”“会来事”,继而从中牟取利益
通过手中的权力将选举的时候“失去”的经济资源“聚拢”回来
除此之外,诸如公章保管不善,甚至某些乡村管理者的家人也有管理公章的实际权限,对自己熟识的人,就给予“特殊照顾”,不熟悉的人,就按程序办事
诸如此类,都是目前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乡村治理者违背村规民约,可能会对其他村委人员或是村民的利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村委人员违反规则,失去了良好的带头作用,失信于民,从而为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