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取水工程规章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指的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是指负责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取水申请人报送的核验材料对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用水、退水进行现场核查、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申请人申领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进行现场核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取水工程(设施)未经现场核验或者现场核验未予通过的,审批机关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申请人不得实施取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取水审批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取水工程(设施)的现场核验
第五条(核验条件)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取水工程(设施)已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和设计要求建成,且能够满足取水需要;㈡取水计量设施已经安装并运行;㈢取水工程(设施)的档案资料齐全
第六条(核验内容)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的主要内容:㈠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文件的落实情况(按规定不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项目除外,下同);㈡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落实情况;㈢对第三方有不利影响的处理情况;第1页共3页㈣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运行情况;㈤取水工程(设施)试运行情况
第七条(核验材料目录)取水工程(设施)竣工后,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或者区(县)水务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材料:㈠取用地表水1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2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3
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4
取水工程(设施)的地形图及相关竣工图(取水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