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街道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街道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街道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党政联席会、党工委会议、行政办公会是街道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构。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第四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落实工作。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本街道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三)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励;(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七)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1-(八)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九)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咨询论证。相关部门对重大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二)充分讨论。会议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三)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第1页共2页(四)作出决策。对重大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作出决定。第七条会议记录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整理。第八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本规定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