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新派驻党建指导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大和**届**、**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影响力,促进“两新”组织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和省、州委关于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实际,决定向“两新”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建指导员是指受党组织委派与建立了党组织的“两新”组织中的党组织联系,并协助、指导“两新”组织党组织开展好党务工作以及受党组织委派在未建立党组织的“两新”组织中从事党的工作的中共正式党员
第二章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派驻范围第三条全州范围内已经建立了党组织的“两新”组织
第四条全州范围内的“两新”组织,凡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上、生产经营稳定,而尚未建立党组织的
第五条对于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两新”组织,如经营管理和员工队伍比较稳定,业主有选派愿望的,也可以选派
第三章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方法第六条党建指导员由州、市(县、工委)组织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党(工)委提供的“两新”组织名单,从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者、离退休党员干部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党员中选派
第七条根据“两新”组织规模大小和实际工作需要,一名党建指导员可分别指导和联系一家至若干家“两新”组织
第八条党建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州、市(县、工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推荐、审核和选派,由派驻地区组织部统一发给聘书,聘请时间为1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章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基本条件第九条思想政治素质好,立场坚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1页共4页第十条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的党务工作和基层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廉洁奉公、乐于奉献、联系群众、工作务实,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在上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