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制度的建构及其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扩大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明确提出“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本文拟就乡镇人大的构建现状、欠缺、完善做一探讨
一、乡镇人大制度的法律建构及现状乡镇人大法律制度构建走过了曲折发展的历程
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拉开了乡镇人大法制建设的序幕
“截止到1950年底,全国农村无论新区老区,一般都召开了农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代表会议
”(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4页)实现了由乡人民代表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
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这标志着我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也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一块里程碑
十年“文革”,基层民主政治出现大倒退,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重新恢复了乡镇人大和政府体制
人大任期由建国后的2年改为3年
这是乡镇人大法制史上的第二块里程碑
从此,乡镇人大迈上依法、健康发展的轨道
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正案对乡镇人大会议召集又有历史性突破,改历来由政府召集为人大主席团主持、召集会议,行使职权程序更加规范
1988年6月至1995年12月,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经验修改地方组织法,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副主席,填补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空白,迎来乡镇人大建设的繁荣与发展,这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三块里程碑
2020年统一人大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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