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权的宪法结构与权力内涵——基于对共和国历史的考察目次一、绪论二、监察权内涵的理论表述(一)监察权内涵的官方表述(二)监察权内涵的学术研究(三)监察的规范含义三、监察权的历史演变(一)监察权的规范变迁1、1949-1954:《共同纲领》结构下的监察权2、1955-1959:五四宪法对于监察权的改变以及监察部的撤销3、1982-2017:1982年宪法下的监察权(二)监察权的权能变化1、1950年代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与工作方式2、1980年代监察机关重建后的职权与工作方式3、返回《共同纲领》:重新理解监察权权能4、群众路线:监察权的宪法功能四、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与权能内涵(一)监察权的宪法地位(二)监察权的权能内涵(三)监察权与权力监督体系的新架构五、结语一、绪论2018年3月20日的上午9时06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授权,全面推广,到《宪法》修改与《监察法》立法,监察体制改革终于走完了自己的法制化道路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16年底获得通过、颁行,宪法学界就对于监察制度改革的合法性(合宪性)问题投入了难以计数的笔墨
学者们首先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授权主体的合宪性提出了猛烈质疑
通过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规范分析,有学者指出,类似于监察制度改革这般“实质性改变现有宪制机构的职权配置以及不同宪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授权,1只能由全国人大做出
全国人大或可通过其职权中的兜底条款(《宪法》第62条第一款第16项: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试点改革,后者便可据此授权链条获得制定具体授权方案的正1秦前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与全国人大授权之关系探讨——以国家监察委员会为研究对象》,载《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