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认定要求工作要求新办的非营利组织从上年度起享受免税优惠资格的,需按属地原则在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免税收入范围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资料提交1、《XX省非营利组织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见粤财法〔2010〕24号附件);2、申请报告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6、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9、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办法及说明材料;10、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1页共1页